法律边疆学:概念、对象和内容

李 可

(新疆大学 法学院,乌鲁木齐 830046)

在中国,“边疆学”自提出至今已有八分之七个世纪[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几代学人的努力,边疆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定型的学科①从逻辑上讲,“边疆学”至少在空间外延上大于且包括“中国边疆学”(参见孙勇《边疆学学科构建的困境及其指向》,载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杨明洪《关于“边疆学”学科构建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于《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但是当代中国学界,两者似几无区别,因此为了叙述的方便,下文所称“边疆学”也兼指“中国边疆学”。。具体表现在:第一,明确了边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和学科体系。第二,明确了边疆学的社会功能、研究途径、学术支撑点、学科建设路径[2-3]。第三,明确了边疆学的研究宗旨目的、目标任务和学科的派生来源[4-5]。第四,明确了边疆学的学科定位、学科特点、学科分类[6-7]。第五,明确了边疆学的话语体系、逻辑起点和核心问题[8-9]。“按照学科发展的规律,一个学科体系从构建、成长到最后被承认,就是要在学科体系上明确研究对象、确定基本概念、搭建理论框架与完善研究方法。”[10]通过上述研究,中国学者为边疆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学科基础。当然,边疆学作为一门学科仍有完善发展的巨大空间[11]。在学界,已有人从法律学(例如法史学、法人类学、民族法学、国际法学)角度研究边疆问题[12-14]。而且,边疆学的前辈也强调要采取法制的手段治理当下边疆问题,例如提出“要树立‘是什么问题,就作什么问题来处理’的观念,强化法制”[5]6;
提出要依法用海,以法律为准绳管理海洋[15]。有学者提出,在学科类别上,边疆学究竟属于法学还是历史学,尚可争议[16-17]。更有学者提出,把边疆学归入大法学门类比较合适[7]38。也有人提出,要在边疆学的二级学科中国边疆政治学下设置三级学科中国边疆法制学[6]11。与此同时,在法治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当代中国,“依法治边”已成为时代潮流。法治如何在边疆地区生根发芽,中央法律法规如何在边疆地区贯彻实施,如何构建有别于内地、具有自身特色的边疆法治体系,如何实现与相邻法治发达国家的法治接轨?这些问题都离不开一门相对独立的、以上述主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边疆学”的建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学科的建构应当“遵循学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学科门类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当中,呈现出明显的动态特征”[4]7。但是,至今无人提出法律边疆学这一学科名称,更谈不上建构一门即使是作为边疆学之分支学科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边疆学。为此,本文仅对法律边疆学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予以探讨,以为该学科的建立做一些初步工作。

法律边疆学是边疆学的子概念,在概念外延上包含于边疆学中。法律边疆学是一门以边疆地区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旨在发现、总结、提炼边疆地区的法律有别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之特殊发生、运行,或者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及一般过程的学科。

在进一步明确法律边疆学的概念时,“边疆”这一概念的定义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至今的有关该概念的定义表明,“边疆”是一个复合性概念,即人们是在多重意义上言说、定义它的。其一,边疆是一个地理概念,它是指沿一国边界线内侧、属于该国管辖的、被采取有别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的防守、治理措施的区域。可见,边疆是相对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而存在的[18]。没有内地或者中心地区,也就谈不上有边疆。同时,如果某一区域虽然在一国边界线内侧,但没有被该国采取有别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的防守、治理措施,那么该区域就不能称为边疆[19]67。其二,边疆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是边界线内侧的主权国家可以自由决定在多大范围内采取有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殊治理措施予以管辖的区域。“将边疆定义为国家疆域的边缘性区域,将其从国家的‘核心’或‘中心’或‘内地’剥离出来,单独施政。”[9]72从深层次上看,政治边疆的目标是维护边缘性区域内的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稳定,“把经略和底定边疆纳入国家发展战略”[20]100。因此,这个意义上的边疆又可以称为“战略边疆”。其三,边疆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历史上形成的、得到相邻主权国家甚至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属于一国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例如,某一区域虽然现在不属于某一主权国家,但在历史上却属于该国,并且受到该国的长期治理,其内的法律的发生、运行,或者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及一般过程就可以视为该国法律边疆学研究的对象。“在研究‘中国边疆’的过程中,不能固守条约体系以来所形成的‘边界’,而应该历史地看待边疆。”[8]50可见,“‘边疆’这一概念不单单是地理概念,也不单单是政治地理概念,也是历史地理概念,可通称为政治、历史、地理性概念”[2]4。其四,边疆也是一个经济概念,由于比较特殊的地形地貌、气候环境、治理政策,边疆地区形成了较为独特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经济形态[21]6。从更大的范围、更广的意义或者更深层次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使“我们拥有了保护民族自身劳动分工发展进程的‘疆界’,使我们的劳动产品流通和价值得到保护”[19]66。这个角度下的边疆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称为“经济边疆”[22]。其五,边疆也是一个社会概念、文化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由于独特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经济形态,边疆地区必然形成较为独特的社会组织结构、社会阶层结构、民族种族结构和文化结构。“就人文而言,[边疆]多元的民族与文化不同于内地。”[23]在王朝国家时期,边疆“有着完全不同于中原文化的夷狄文化,有待于中原文化的传播并对其开化”[24]。其六,边疆还是一个心理概念。不可否认,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历史、社会和人文环境,边疆地区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不同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人们特殊的思想感情,特殊的认识、情感和意志。当然,在上述多重意义上,“所谓‘边疆’、‘边界’的确定首先是国家政治概念,其次才有边疆的民族、文化等含义”[21]7。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提出边疆还可以是一个虚拟空间概念,即除了陆疆、海疆、空疆等传统边疆外,还有天疆、网疆等新型边疆[25]。

从学科建设或者研究主体的角度看,边疆还可以是一种研究范式、思考方式和分析框架,即在研究边疆这一地理空间、政治空间、社会空间、历史空间、经济空间、文化空间、心理空间时,研究者采取有别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的、独特的方式思考、分析该空间内的历史与现实问题。例如,在保障边疆地理安全、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边疆的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心理安全。

与“边疆”这一概念相关的诸如边关、边界、疆界、边地、边境等概念的定义也是法律边疆学概念界定中的重要问题。从语义上看,边关是指边境上的关口,边界、疆界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界线,边地、边境是指临近国家边界或地区边界线的地方[26]。它们从空间抑或地理意义上构成了边疆的点、线、面,是地理意义上的边疆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上述概念也是一些政治、历史和地理诸意义上的复合型概念。

法律边疆学中的“法律”应当是何种意义上的法律?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是仅包括国内法还是还包括国际法?这在边疆学内部是有争议的。狭义的法律仅指国家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广义的法律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生成的、得到人们内心认同和自觉遵守的民间规则。无论是从实践还是从学理层面上看,我们都不能局限在狭义上定义法律边疆学中的“法律”,而应当从广义上定义它。那种局限在狭义上定义法律边疆学中“法律”的做法,无论是在私法领域还是在公法领域都应当予以纠正[27]。从实践层面看,在古代中国,我们有着悠久的“因俗而治”的边政传统;
在现代中国,不仅由于边疆地区大多是法治欠发达和多民族聚居、杂居地区,仅通过狭义上的法律予以治理尚存在诸多困难,而且由于即使是法治发达或者单一民族居住的边疆地区,民间规则的生成、运行、发展和持续参与,对于该地区社会秩序的维系、经济文化的繁荣、民族内部团结融合和法治局面的巩固也是非常重要的。从学理层面上看,当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边疆学研究也大多是从法人类学、民族法学的角度开展的,而它们的主要学术旨趣是通过田野调查获取存在于边疆地区的、有利于维系当地人们生产生活秩序的民间规则[28-29]。同时,在天疆、网疆等新型边疆中生成的、并非由国家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则,也构成了上述所称的民间规则以及国际规则,从而成为法律边疆学中的法律。

从法律是主权者一般意志之规范表达的角度看,国际法很难称为法律,但是从得到主权国家的自觉认同和遵守,并确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国际法似又应称为法律。例如,确定国家之间在边界、疆界的权利义务,并解决由此产生的边界、疆界纠纷的国际法,无疑应当进入法律边疆学的研究视野。例如,在古代,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不是以条约国际法而是以习惯国际法予以明确和维系的。“少数民族的居住领地与国家行政范围形成了一条传统习惯线,一般情况下,相邻国家都是默契和认可的。”[20]158又如,近代以来,以分水岭、山脊线、山梁线、山脚线、主管道中心线、水流中心线、主流中心线等为界的划界、勘界习惯[20]207。再如,各国在上述天疆中自发生成的、得到国际社会认同和彼此自觉遵守的空间利用规则,也是法律边疆学所称的法律。

与一般边疆学不同,法律边疆学的研究对象侧重于或者说主要是法律这一现象。把法律作为法律边疆学研究的独立对象,因应了当下“依法治疆”的社会诉求。在依法治国、依法治边已经成为一种法律意识形态的今天,把法律从边疆学的其他研究对象中独立出来,是时势所需。正如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所强调的,稳边、固边、兴边要采取法治的方式,法治是保障边疆地区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30]。边疆地区的现代化也要采取法治的方式,离开法治实现边疆地区的现代化也是不可能的。因为采取其他治理方式,至少在国内舆论甚至国际舆论上,已难以被人们所接受,从而缺乏足够的政治正确性和法律正当性。

把法律作为法律边疆学研究的独立对象,也是边疆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自从国家出现后,在中国漫长的边疆治理史中,法律就是统治者治理边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虽然历朝历代统治者治理边疆的法律多有不同,但是仍有基本的线索、脉络、规律和特征可循。例如,中央法律适用到边疆地区时,通常要结合该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程度的变通;
统治者在处理边疆地区的案件和纠纷时,原则上要参考该地区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旧政权的法律等本地规则;
相邻国家在和平处理边界纠纷时,依据的主要是双方都默认的传统习惯线。“这种历史依据是现代疆域界线参考的法律根据之一。”[20]180

把法律作为法律边疆学研究的独立对象,也是继承、发扬边疆法律资源的必然要求。在边疆地区,不仅统治者在管理漫长的、自然和社会情况不同的边疆时留下了有规律可循的边疆法律治理的制度性资源,而且边疆人民在自我管理中也积累了大量的民间规则、风俗习惯等非制度性资源。这些资源在将边疆地区及其生活在其中的各民族整合到中国和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在使各族拥有共同的政治认同和民族认同的前提或基础上,保留了丰富多彩的语言、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个性。

把法律作为法律边疆学研究的独立对象,也是正当地、充分地、合理地利用因科技发展而被各国日益重视的传统边疆和出现的新型边疆的客观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对陆疆、海疆、空疆的争夺日趋激烈,对天疆、网疆的利用也将更加重视,如何在上述交叉空间的资源争夺中占据有利地位,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研究在上述空间中已有的、正在生成的和可能生成的规则及其有别于中心区域的特殊运行规律,描述它们发生与运行的一般过程,预测它们发展的可能趋势。

法律边疆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边疆学中,其侧重于研究法律在边疆地区有别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的特殊的生成、运行,或者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及一般过程。从民间—国家—国际的三重视角看,法律边疆学的研究对象既包括在边疆地区人们生产生活中自发生成的、为边疆地区人们内心认同和自觉遵守的民间规则,也包括国家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边疆地区推行的法律规则,还包括以惯例、条约、协定、公约、声明、宣言等形式体现出来的、调整国家之间边疆关系的国际规则,更包括上述三种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一,相对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法律在边疆地区有其生成、运行,发生、发展、演变或者贯彻实施的特殊规律及一般过程。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既包括自发生成的民间规则和国际规则,也包括人为制定的国家法律,并且这三种规则可能还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由此,法律边疆学还要研究上述三种法律在边疆地区的相互关系及其中的基本规律。例如,边疆民众对于上述三种法律的认知出现偏差、认同出现强弱时,将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

其二,国家法律在边疆地区推行中会遇到有别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的特殊的政治生态、经济结构、历史文化、教育状况、民族结构、宗教信仰、自然地理、交通条件等特殊环境。这些环境或者有利于、或者不利于国家法律在边疆地区的推行,但是无论如何国家法律的推行都不能无视它们。例如,中国历代中央政权都要根据边疆地区的具体政治力量、文化传统、民族结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对自身的法律作出一定程度的变通,以达到既贯彻实施中央法律,又达到稳定、巩固边疆的效果。

其三,内地或者中心地区、境外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等状况或者环境的发展变化对于边疆地区法律之运行或者贯彻实施会产生外部影响。前者如中央政权对于边疆地区主观上的控制、影响意愿和客观上的判断、控制、影响能力,对于边疆法制状况产生的各种后果及其规律。例如,古代中国中央政权统治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法律在边疆地区的稳定实施[31]。后者如邻国的国内政局、经济形势、法制状况、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等对于中国边疆地区法律之运行或者贯彻实施产生重要影响。例如,邻国对中国境内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势力、国际恐怖组织、毒品生产和交易等的默许、纵容和支持,将直接影响中央法律在该边疆地区的贯彻实施。

但是法律边疆学并不纯粹研究边疆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宗教、地理、交通等要素,而是研究它们与法律生成、运行,发生、发展、演变,或者贯彻实施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法律边疆学是将它们作为影响法律生成与运行的重要变量予以研究的。法律边疆学固然研究边疆,但它研究的是相对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法律在边疆地区独特的生成和运行规律及一般过程。

法律边疆学要实现在发现和尊重边疆地区的法律发生、发展、演变或者推行的规律及一般过程的基础上,促进边疆地区的民族团结和谐、经济繁荣富裕、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安居乐业,并巩固、加强边疆地区与内地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思想等方面的联系纽带之目的,它必须依次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主要研究内容。

第一,描述性的法律边疆学。它旨在发现、总结、提炼法律在边疆地区有别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的特殊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及一般过程。这是法律边疆学实现其宗旨目的、目标任务的前提或基础,也是法律边疆学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描述性的法律边疆学使法律边疆学拥有如自然科学那样的客观反映边疆法律事实、发现边疆法律发生与运行规律的描述与解释功能。例如,边疆少数民族对国家认同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

第二,预测性的法律边疆学。发现法律在边疆地区有别于内地或者中心地区的特殊发生与运行规律及一般过程后,法律边疆学要对今后法律在边疆地区的生成、运行或者贯彻实施做出科学的预测,画出路线图,以供政治家和立法者选择。由于法律是在边疆这一开放空间中生成、运行或者贯彻实施的,所以要对它的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往往比较困难,对于边疆法律政策的制定也非常关键。

第三,规范性的法律边疆学。在发现和尊重边疆地区法律发生、运行或者推行的特殊规律、一般过程和今后变化的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总体的法律发展规划和边疆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废止国家对于边疆地区的政策、法律,以实现国家稳边、固边、兴边、强边的宗旨目的。这是法律边疆学实现其宗旨目的、目标任务的直接体现,也是法律边疆学最为关键、重要的组成部分。规范性的法律边疆学使法律边疆学拥有如社会科学那样的调整边疆社会关系的规范与塑造功能。如果从母学科(即边疆学)的角度看,它应当属于中国应用边疆学或者边疆开发工程学的领域[32]。如果从子学科的角度看,它应当包括人们已经提到的边疆政策学、边疆立法学[33]。

第四,法律边疆学史。研究历代统治者运用法律的手段治理边疆地区的历史,并总结其经验教训,以为当下国家通过法律治理边疆提供借鉴。例如,对于内边与外边,古代统治者分别采取何种政策法律予以治理,其当时的效果及历史影响如何。从时间上看,法律边疆学史可以分为法律边疆通史和法律边疆断代史,前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王朝国家的边疆学和民族国家的边疆学[34]36;
从领域上看,其下可以分为法律边疆边界史、法律边疆边防史、边疆立法史、边疆执法史、边疆司法史、边疆法律监督史[2]13、[3]2。

描述性的法律边疆学、预测性的法律边疆学、规范性的法律边疆学和法律边疆学史等依次构成法律边疆学为实现其宗旨目的、目标任务的四大主要研究内容。其中,描述性的法律边疆学是法律边疆学实现其宗旨目的的前提或基础,预测性的法律边疆学是法律边疆学实现其目标任务的关键环节,规范性的法律边疆学是法律边疆学目标任务的直接体现,法律边疆学史是法律边疆学实现其宗旨目的的重要参照体系。对于法律边疆学包括描述性的法律边疆学和规范性的法律边疆学之状况,如果从学科体系的性质上看,可以认定为法律边疆学应当具有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有机结合的二元性结构[4]8、[6]12。当然,有人提出边疆学应当是历史学的一个子学科[3]2。有人更鉴于“边疆”是政治体直接衍生之产物和“中国边疆学”发生在王朝和民族国家两个阶段,认为中国边疆学是研究中国历史上的边疆问题之学问[34]33。言下之意是,中国边疆学是中国史的一个子学科。在上述“边疆学系史学”的观点下,作为边疆学子学科的法律边疆学也应是历史学的子学科。我们认为,这仅是一家之言,并不一定符合边疆学及法律边疆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可见,法律边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研究内容丰富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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