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辽宁螳螂拳保护研究

吴飞龙 姜娟

(1.西安航空学院体育部 陕西西安 710077;2.沈阳体育学院武术与舞蹈学院 辽宁沈阳 110102)

在全球文化的动荡、冲突、交融之际,联合国以及各国政府深切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的重要性。2004年4月,我国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及《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1],随后又相继颁布了非遗保护意见、通知以及遗产法等规定性的法律文件。辽宁政府依据中国非遗法,结合本省实际,颁布了辽宁非遗保护条例,确保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项目得到切实的保障。但从后续保护情况来看,辽宁非遗的保护政策渐凸瑕疵,“重名录,轻保护”使当下非遗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很少有专家及学者从某地域抑或某一具体的非遗项目去研究其保护问题。再者兴盛于古代的中华武术,与当下人们的生活渐至疏远。有学者认为,作为主体的传统武术,在现代武术的发展中其地位和作用正逐步削弱,究竟如何认识传统武术,更好地继承和发展传统武术,是当前不可回避的问题,值得研究[2]。鉴于此,该研究基于非遗视角,探讨辽宁螳螂拳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力图为辽宁非遗项目螳螂拳的保护与发展献计献策。

1.1 螳螂拳在辽宁的传入

1.1.1 少林螳螂拳的传入

自王朗祖师创拳后,经福居(第一代,明末清初人)传至北京白云观道长闫万俢(第二代,乾雍时期人),闫万俢在继承师傅衣钵之后传拳于恩善耆(第三代传人),嘉庆二年(1797 年),杨俊普(第四代传人)拜恩善耆为师,习得全部少林螳螂拳技艺。1862年,杨俊普携带爱徒孙芝谱(第五代传人)迁至辽宁营口,将少林拳螳螂拳传入营口。1928年,孙芝谱之徒孙文渤(第六代传人)先后在张学良、于学忠部队传授少林螳螂拳。随后孙文渤在辽宁大连设馆收徒,鼎力传承与发展这一优秀拳种,使此拳在辽宁开枝散叶。

1.1.2 七星螳螂拳的传入

七星螳螂拳一脉经由福居(第一代,明末清初人)传至生肖道人(第二代,乾隆年间人),生肖道人传拳于李之箭(第三代,道光年间山东平度人)。据王云生七星螳螂拳谱记载,光绪十七年(1891年)后,李之箭由烟台到奉天,关内访友传授螳螂拳,在沈阳西门外“仁义小店”,传给店主。1910 年,王云生大弟子大连寺儿沟某油房孙掌柜在大连已传少数人。以后,有福山人肖树斌、烟台王云生之孙王传义、莱阳人胡永福相续来大连传授七星螳螂拳[3]。在1920年左右,王少飞(第四代传人)前后数年传拳于辽宁,这为七星螳螂拳在辽宁的后续传承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1.2 螳螂拳在辽宁的传承

1.2.1 传承人物

著名武术家王庆斋先生(少林螳螂拳第七代传人与七星螳螂拳第五代传人)曾先后拜七星螳螂拳大师王少飞和少林螳螂拳大师孙文渤为师,学习螳螂拳技艺。1973年,王庆斋先生曾在辽宁沈阳开设武馆,传授螳螂拳技艺,其中较为著名的弟子有霍瑞亭、田雨时、李德昱等人(少林螳螂拳第八代传人与七星螳螂拳第六代传人),特别是霍瑞亭先生在继承师傅的依钵之后,数十年如一日挖掘与整理螳螂拳技艺,较大地推动了螳螂拳在辽宁省进一步传承与发展。30 余年来,霍瑞亭先生培养了亲传弟子20余名,如霍东岩、李松军、朴一哲(韩国)、迪马(俄国)等人(少林螳螂拳第九代传人与七星螳螂拳第七代传人),他们至今为螳螂拳的传承与推广活跃在国内外。

1.2.2 传承方式

螳螂拳能够传承至今,与它的传承方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师徒传承是历史上传统武术延绵不绝的主要生命形式,由师父和徒弟结合而成的传习双方,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武术的主要传承载体[4]。师徒纽带关系才使得螳螂拳在民间得到广泛发展。至今,少林螳螂拳与七星螳螂拳传人共21 人,据霍瑞亭先生所述,最后一次收徒是在2015年6月,在辽宁宾馆举行了庄严的拜师仪式,共收季淑玲、冯玉强、张松明等10人为螳螂拳传人。武馆教学自古就已有雏形,像两宋时期的弓箭社、角抵社等,就是为了培养专门的人员而设立的培训机构。目前,霍瑞亭先生以及他的徒弟在辽宁省开设武馆和学校(如沈阳市皇姑区瑞松舞加武艺术学校、沈阳市苏家屯少年宫、大连市恒堃七星螳螂拳武馆等)传授螳螂拳技艺。现今,师徒传承和武馆教学是螳螂拳在辽宁传承的主要方式之一。

2.1 保护主体现状

2.1.1 政府管理现状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04 年、2005年、2014年发布了《关于实施辽宁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5]及《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6]。截至目前,辽宁省级非遗项目共181项,建立非遗博物馆、陈列馆、传习所及培训基地等66 个,已从制度层面和政策方面为辽宁非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然而这并非意味着辽宁非遗的保护问题已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经过调研了解到,本土管理部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和促进了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的保护和发展,但从后续保护情况来看,政府管理层面的疏忽和相关政策与当下实际不符,造成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项目的保护濒危现象日益加剧。

2.1.2 学界参与现状

专家和学者对非遗的保护可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为辽宁非遗的保护提出诸多宝贵建议。辽宁政府也是积极鼓励科研单位、高校等组织机构依据自身优势去研究、挖掘与整理辽宁文化遗产,但在中国知网平台内,以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大量的成果都是以辽宁非遗谈辽宁非遗,甚少有学者去关注和研究辽宁具体的非遗项目,更遑论螳螂拳,这使得辽宁非遗项目螳螂拳的保护理论空洞和匮乏。

2.1.3 媒介宣传现状

在多元文化的融合时代,文化被同化的趋势日益凸显,如若缺少媒介的参与,很难唤醒依然沉醉和畅游在外来文化海洋里的国人。因此,在辽宁非遗项目的保护过程中,媒介宣传的重要性愈发重要。辽宁非遗条例已明确规定,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6]。然而,在这样丰富的媒介背景下,辽宁非遗项目却有着重要缺陷——知名度低,包括螳螂拳在内181项辽宁省级非遗保护项目很少有人了解,甚至对辽宁博物馆、民俗馆、传习和培训基地等都不知其地址,更别提被大众所熟知,造成如此窘迫的现状,归根结底还是宣传力度不够。为此,媒介的参与其实质就是唤醒国民对非遗保护的自知与自觉。

2.2 保护方法现状

目前,为使辽宁非遗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辽宁政府和传承人采取数种方法推动辽宁非遗的保护和发展。第一种是名录保护,辽宁政府依据本省实际,将辽宁非遗划分为省、市、县级非遗保护名录,体现了辽宁非遗已经进入规范化和体系化的保护阶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辽宁螳螂拳保护与发展的困局。第二种是档案保护,档案管理部门通过传承人申报所获得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存储,较好地保存了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的史料文献。第三种是活动参与,近几年为使辽宁非遗项目得到普及,辽宁政府积极组织相关的非遗展览活动。传承人霍瑞亭等人多次带领学员参加国际、全国以及省市级武术比赛。例如,2015年4月霍瑞亭带队参加辽宁省首届国际武术比赛。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除了上述保护方法外,辽宁政府对具有市场潜力的非遗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政府给予传承人专项资金保护(2009年12月7日辽宁日报报道,资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3000元);
修缮建筑物、遗迹、传承场所等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辽宁政府和传承人采取数种保护方法去开展辽宁非遗的保护工作,但其保护效果并不理想。例如,由于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螳螂拳、鸳鸯拳、少北拳等传统拳术已不再兴盛繁荣,归根结底还是保护的方法、力度、传承人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当下的保护与发展需要,造成包括螳螂拳在内的传统武术的保护与发展境况不理想。

2.3 传承主体现状

自古延承至今的螳螂拳由于受到古教训导的影响,不肯轻易将此技艺传授他人,导致螳螂拳在现今的传承陷入焦虑危机。为保护与传承螳螂拳,传承人霍瑞亭在继承传统与突破传统的基础上,探寻了新的传承方式,即辅导员队伍建设,并择其优秀者重点培养,使其达到传承人的水平。霍瑞亭先生通过收徒的方式,确保螳螂拳能够在当下以及将来得到传承和发展,但现今能全面继承与掌握螳螂拳技艺的能人寥寥无几,特别是传承主体的匮乏,螳螂拳的传承面临青黄不接、难以为继的局面。为此,辽宁螳螂拳的传承实际正处在一个非常艰难的瓶颈期。

3.1 保护主体力微

近几年,伴随辽宁非遗项目的日益增加和保护力度加强,给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项目带来了新的崛起契机,但从保护主体来看,“重申报,轻保护”成为遏制螳螂拳保护的新难题。首先,当地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淡薄,执行效力弱。其次,学界知士很少从非遗的理论高度去关注和研究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项目。最后,经济制度的转变,导致螳螂拳在现今的市场经济夹缝中寻求生存。特别是媒体传播的弱化,造成集体无意识的淡化。基于此,辽宁非遗项目的保护与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危机。

3.2 保护方法疏漏

方法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和行为方式。保护方法就是通过具体的手段对客体产生促进作用,这对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项目的保护与发展尤为重要,但随着后续保护方法上的疏漏,成为扼杀辽宁非遗项目螳螂拳的罪魁祸首。一方面,由于辽宁非遗项目众多,各有其特点,但在保护层面并未因其特点而加以考虑,犹如管中窥豹,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
另一方面,螳螂拳被列入辽宁非遗名录后,尽管其濒危之势得以缓解,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其保护也仅停留在列入非遗名录而停滞不前的境地。宣传推广活动较少、传播力度不足、普及大众弱化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民对本土文化认同的缺失,更为重要的是档案管理部门并未跟踪存档,造成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项目保护工作面临困境。

3.3 传承主体难觅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是指通常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7]。新中国成立以来,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社会经济制度的巨变等导致能够真正掌握螳螂拳技艺的人寥寥无几。首先,面对生活的压力,如果仅靠螳螂拳这一技能,很难在当今社会中维持生存,加上螳螂拳习练耗时耗力,虽招收有学员,但多半半途而终,导致真正掌握螳螂拳技艺的能人却是凤毛麟角。其次,多元文化的融合以及国民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与重视程度锐减,造成螳螂拳在辽宁的发展陷入低迷,其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伴随螳螂拳传承人年岁渐高,使得螳螂拳面临难以继承的濒危局面加重。高尔基曾说:“一个民间艺人相当于一个艺术宝库,一个艺人的死亡,就是一个宝库的毁灭。[8]”传承主体的缺失,使原本古老而富有民族特色的螳螂拳在当下的传承与发展陷入极端的困境。

4.1 加强政府管理

加强政府管理是辽宁螳螂拳保护与发展的根本举措,但从保护与发展的范式上,其保护政策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与当下的实际相脱节,监督管理力度势弱,重名录、轻保护等导致螳螂拳的保护与发展也仅停留在成功被列入名录而停滞不前或维持的境地。因此,唯有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制订合理的保护与发展规划,积极组织文化厅、非遗处等部门开展定期调查,并且严格要求相关部门执行其职责,坚决杜绝纸面现象和走过场的情况,才能有效加强螳螂拳的保护与发展。

4.2 拓宽渠道方法

螳螂拳的保护“不能只看其一而不知其二”,应拓宽辽宁非遗的保护渠道,更新理念。例如,专家和学者可以根据辽宁地区的实际情况,为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发展提出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指导建议。依托市场可以为保护包括螳螂拳在内的辽宁非遗项目提供“造血功能”,无疑会给辽宁非遗的保护和发展带来更多的新鲜活力和动力。媒体可以有效地传播和推广辽宁非遗项目走向民间,走向基层,增强群众保护辽宁非遗的观念和情怀。辽宁非遗的保护应像鱼儿一样自由生长、繁衍和壮大。有学者认为,判断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技艺是否流传了下去,所依凭的不是看它保留有多少文物,而是它历史上所创造的那些技术与技艺能否以活态的形式完整地传承下来[9]。因此,应重视螳螂拳的“鲜活性”,鼓励和强调去以“活态的”方式保护和发展辽宁螳螂拳。

4.3 保护传承主体

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享用者,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介和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作用的客体[10]。传承人是螳螂拳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素。如果没有传承人对螳螂拳的传授,那么螳螂拳很可能成为历史的一粒尘埃。非物质类的文化遗产通常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一旦破坏,万世不复,有了人便有了一切,失去了人便失去了一切[9]。因此,在螳螂拳的保护与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应注重传承主体的保护和培养;
另一方面也要重视传承者本身所掌握的技艺技能和脑海中的知识经验,这才是辽宁螳螂拳保护与发展的关键因素。

4.4 保护传承空间

曹新明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延续首先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环境,其次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传承的文化生态土壤,使之在这样的土壤上、这样的环境中延续下去[11]。如若分割螳螂拳的文化环境,抑或是为了发展,使螳螂拳从文化环境和文化空间中剥离出来,将导致螳螂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外表繁荣,内核荒凉的境况愈演愈烈。基于此,保护螳螂拳的传承空间,不仅要增强螳螂拳习练场所的武术文化氛围,还应强调螳螂拳回归土生土长的民间,激发群众的自觉保护意识和民间结社组织的壮大,正如彭金山在研究中表明,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心在基层、在民间、在传承地,民间组织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2-14]。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传承空间的文化空洞。

螳螂拳在辽宁的传入与传承并不是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但在后续的传承中,辽宁螳螂拳伴随社会的转型已不再兴盛。为解决这一问题,辽宁政府已把螳螂拳列入省级非遗名录保护体系之中,其生存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辽宁螳螂拳濒危之势的问题;
辽宁政府提出的已有的保护政策正不断弱化,加之保护方法疏漏、传承主体难觅,造成辽宁螳螂拳的传承与保护陷入极端的困境。基于此,应加强政府管理力度、拓宽渠道与方法、保护传承主体和传承空间。辽宁政府应提出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保护原则与发展规划,优化保护机制,提供有利的资金保障,走辽宁特色的非遗保护之路,而不是盲目模仿、照搬;
应促进群众树立非遗保护观念,改善辽宁非遗的保护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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