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范本19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上诉状范本19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上诉状范本19篇

行政上诉状范文(精选19篇)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女,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花园对面,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公安局,住所地xx省xx市中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汪,局长。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xx市人民法院(2xx3)宁行初字第0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宁公(西)行决字[2xx3]第4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以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波漪路挖土是合法建设活动

  一审行政诉讼中,被上诉人不能提供xx市政公司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三证之证据。根据建筑法及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三证”从事建设施工,都是非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停止建设。因此,在依法不能确定本案挖掘施工活动是合法建设施工时,被上诉人就擅自将xx市政公司当做“受害人”,而将上诉人对宅基地被挖掘而制止的自救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上诉人“行政执法”必缺失合法性之基础。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

  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xx市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封面记载:2xx3年4月16日经复印人方?签名并由xx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加盖印章证实,本案行政程序卷宗“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30页”。但卷宗封面下方记载:受案和结案时间均是2xx3年3月5日内容;“本案共1卷第1卷26页”。再看卷内27~30页页码,均有明显涂改痕迹,显然有人分别将23、24、25、26页码改成27、28、29、30页码。据此被上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存在如此问题:①、行政程序结束后立卷材料还只有26页,但向法院提交时却为30页材料;②、卷宗“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前,认为被插入了4张书面材料。除了2xx3年4月18日由西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外,不知道还有哪3张书面材料被认为插入;③、方?签名证实,其从本案行政程序卷宗中复印30页材料是在2xx3年4月16日,那么2天以后才形成、即西津街道办事处于2xx3年4月18日才出具的《证明》,难道能够提前、并且会自动地“跑进”本案行政程序卷宗?

  通过上述分析、结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以证明其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显然不全是在2xx3年3月5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收集的,其中多份被人为地篡改、补充或者伪造过。采用这样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上诉人当然不服。

  (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①、xx市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安全生产许可证本身记载有效期限为自20xx年11月16日至2xx2年11月15日,本案发生在2xx3年3月2日至5日期间失效。因此施工人案发时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

  ②、《受案登记表》(宁公[西]行受字[2xx3]第199号)。从报案人栏记录可知报案人是朱炎庭。但根据明文启、丘立志笔录证实,报案人并不是朱炎庭;并且也没有见到对朱炎庭的笔录。所以受案登记表不真实。

  ③、明文启、邱立志询问笔录。该两位被询问人,自称是xx市市政公司的职工,而市政公司是本案所谓“受害人”,因此与本案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询问笔录第二页,除极少数文字改动外,90%以上询问与回答文字完全一致;询问人与记录人均为一人签名,且明显不是他本人签名,此疑点可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签名进行比对可证。故该两笔录失真。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xx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据收集,不合法。该几份材料,均是一个名叫“朱炎庭”的人经手复印,“朱炎庭”认为“与原件一致”。根据法律及公安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章规定,前述几份书证收集违法。

  ⑤、收集2xx3年4月18日西津办事处的《证明》违法。尽管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不提交,但是在行政复议程序、诉讼程序中,上诉人及复议机关均有该证据,是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之一。

  ⑥、“户籍证明”、“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卷宗中均装订在被涂改过页码的材料之前,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可能。

  (三)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材料可知:①被上诉人非法限制上诉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告知笔录是办案人员事先打印好的,仅留出不多空格的“格式笔录”,导致上诉人在有限的空格里,不能书写全部、完整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②当办案人员询问是否有陈述和申辩时,上诉人答:“有,今天我栏挖土机是要求看他们有没有合法的手续。我要求申辩。”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进行复核,至少复核xx市政公司是否有施工必备的“三证”。本案没有证据材料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了法定的复核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行政处罚依法无效。

  (四)被上诉人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

  ①、《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编号:075)证明:2xx3年3月2日出警判断:双方发生纠纷为土地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同条第五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此可见,既然本案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根据土地法管理的规定,被上诉人无权处理本案纠纷;并且上诉人有权制止挖土施工。

  ②、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故不能确定本案挖土施工是合法建设活动。上诉人现场制止挖土机挖自己宅基地,是法律许可的公民对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自救行为。当事人现场没有发生打架等妨害治安管理行为,本案就本市治安案件。要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既然能告知上诉人,为何不告知xx市政公司?将民事纠纷按治安案件处理,被上诉人在“拉偏架”,严重侵犯和损害公民权利。

  三、一审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

  本案不是妨害治安管理行政案件。直到一审诉讼终结,施工单位是否取得“三证”无证据证明,因此本案挖土机挖土施工活动不能确定具有合法性。从判决书中看出,一审举证期限内直至诉讼终结,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全部证据: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西)行决字[2xx3]第432号);②《调查报告》;③《工程等级证书》;④2xx3年4月18日《证明》;同时也没有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文件。仅此依法应当视本案行政处罚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据认定上,被上诉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明显无“证据三性”,但一审法院反而确认“均具有证据三性”。被上诉人在行政处罚作出前不遵守对上诉人陈述和申辩应当履行复核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也视而不见。反之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三份书证(见一审诉状),一审判决书写道“王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诉人权利没有受到尊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由于一审判决没有依法解决本上诉状上述种种诉讼问题,导致一审法院、xx市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对于本案纠纷的处理,错误的错误,不公的不公。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严肃执法,使上诉人委屈得以伸张,本案中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此致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王

  二0xx年八月五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2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生于x年7月13日,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219。住址:xx省xx市x区xx街6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7月18日,xx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住址:xx省xx市x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区人民政府,地址:xx市x区大学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xx市x区人民政府区长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韶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x年3月13日作出的韶府征字()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xx市x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韶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全面审查并依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处理。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的征收是“因赣韶铁路建设安置工作需要”(判决书第16页第2行),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远离赣韶铁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与赣韶铁路建设毫无任何关联,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证明上诉人的房屋被列入了赣韶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范围,被上诉人既没有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针对被上诉人房屋征收项目规划文件,也没有任何审批事项文件,其所举的证据1-3号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与赣韶铁路建设有关,而且其证据形式是“工作会议纪要”记录,不是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于被上诉人始终不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征收是经立项审批的合法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质疑,被上诉人是打着赣韶铁路建设需要的旗号,行商业开发征地之实。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实涉案房屋的征收与赣韶铁路安置项目有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根本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上诉人房屋征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委托及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结果都认定为合法有效,该认定是完全错误的。相反,被上诉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委托以及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都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如下情节:首先,没有经过任何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程序;其次,对于选取确定评估机构,被上诉人先行指定xx市范围内的三家机构参与评选不合法,被征收人有权在广东省范围就任何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选举;再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确实证据证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任何被征收人参与了选举。

  (2)涉案的房屋评估机构在对上诉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时,没有依法通知上诉人现场勘察、核实、签名,其《房地产评估初步结果公示》及《房地产评估报告》也没有依法告知和送达上诉人。评估机构不是政府机构,评估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在没有当事人在场和确认的情形下所进行的评估使无效的。

  (3)涉案的评估机构在对上诉人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时,遗漏了上诉人的相关房产,对应予登记评估的部分而未予登记评估,是不合法的;

  (4)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评估报告》第八页第九条中承认对涉案房屋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而是采用所谓的“成本法”进行评估,其理由是没有发现同类房屋的交易,致使《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上诉人的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显著偏低,大大低于市场价值。评估机构的上述评估程序和结果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以“自愿进行交易”的情形确定房屋价值的规定。该《房地产评估报告》是违法和无效的,一审判决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可和认定是错误的。

  3、原判决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认可是错误的。

  鉴于上面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作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通知义务,也未依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显失公平,并且被上诉人确定对上诉人的补偿金额明显偏低,因此,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不合法,人民法院不应予以认可。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但是并未要求被上诉人举出适用该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规范性文件。

  三、原判决程序违法。

  1、原判决在第14页第三段提及对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肖佰荣”、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李乔丹”、“刘刚”等人见证留置送达,并写明“对送达人、见证人均予以调查核实”,但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方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关键证人的任何身份资料和证言,原审法院也未通知证人出庭,更未将“调查核实”笔录开庭质证。而上述证人是否存在及是否见证留置送达关系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于原审法院对证据未予质证,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依法处理。

  2、原判决还在第14页最后一段,查明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周训武”送达被上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原告,但是“周训武”并非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无权送达政府文书。庭审中,也无“周训武”个人身份资料和证言证实其向上诉人送达了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原告。原审法院也并未对法院的调查核实笔录予以质证。因此,原审法院对此也是违反程序的。

  综上所述,原判决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对被上诉人依法承担的举证责任未予严格要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对相关证据未予举证质证,因此导致了原判决错误。为此,上诉人作为一介平民,请求二审法院排除权本位观念,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公平判决。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全权代理人:谭

  x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3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4

  上诉人: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科员。

  被上诉人:______县水产供销公司

  因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行判字第___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原判认为,“______年鳗鱼苗的收购价国家只规定最高限价,没有规定最低保护价,下浮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之内。……______县物价局征得______市物价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应视为有效,不作压价论处。”因此撤销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压价收购非法所得部分,将上诉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812774:83元变更为299874.93元”。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规不当,作出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______县物价局同意鳗鱼苗收购价格下浮的批复是无效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履鳗鱼生产、控制鳗鱼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鳗鱼苗收购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商定,一年一定。”农牧渔业部、经贫部、国家物价局《关于___._______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____________年度白仔鳗鱼苗的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据苗情、季节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但每公斤不得超过4000元。”“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______年___月___日》关于加强鳗鱼苗生产、收购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捕捞着的收购价格,要与毗邻省市衔接,暂经省规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间浮动。具体价格由各市确定。价格需要超过3500元的,必须经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由此可见,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对鳗鱼苗收购的价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将具体价格的制订权下放给有关的省、市人民政府。____年___月___日,省政府在制定暂定价的同时把允许浮动范围内的具体价格制订权下放给了各市人民政府。我们认为3000元 是下限, 3500元是上限,允许各市定价的浮动范围非常明确,在浮动范围内的定价权属各市政府。

  _____年___月底,省精油进出口分公司电告各地:“接总公司通知,从___月___日起苏沪浙对渔民的收购价下浮为每公斤20xx元,经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并经得同意按期执行______地接受价一律按新价加成30%结算,苏北缓鱼场产地调苗价的加成由15%改为20%,请各市县外贸立即按此电执行并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等有关部门。”以后又3次调整收购价,井要求“立即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及收购站”。可见,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后鳗鱼苗收购价的实际制定权并没有下放给市、县任柯部门。

  省物价局___价农学(______)第______号通知所附的《______省省级以上管理农副产品价格品种目录》把缓鱼苗列为“省主管部门掌握的品种”。

  上诉人认为,______市物价局本身无调整鳗鱼苗收购价格的权力,更没有权将价格权下放给______县物价局。因此,______县物价局同意下浮收购价的批复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判决书认定,______县水产公司在省粮油进出口分公司通知规定的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下浮30%,实际上该会司给渔民的收购价多数低于规定价的30%,如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___元,下浮30%应是14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1250元,而该公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应是7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550元,而该会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20元该公司在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间收购的1000多斤鳗鱼苗中,价格下浮30%以内的不到10%,90%压得还要低。

  三、判决书对_______市物价局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制定鳗鱼苗的价格的认定证据不足,法院未能当庭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唯一的一份书面材料是案发后_________市物价局给法院写的所谓证明材料。上诉人认为该材料反映的情况是不真实的。_______市物价局自称,因为全市只有______县水产公司一家收购鳗鱼苗 故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定价。事实是_________市水产公司、______县水产公司均收购鳗鱼苗,为何只给______县物价局授权?

  四、判决书没有维护渔民的利益。省粮油进出。分公司在下达鳗鱼苗收购价格的同时明确规定,外贾接受价是在给渔民收购价基础上加成30%,______县水产公司与外贸的结算价是按省规定收的价基础上加30%的,并没有按规定收购价付给渔民,明显是有意压价,侵害渔民的合法权益。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因压价少付给渔民的40多万元的收入是合法收入,是支持了该公司侵害渔民利益的行为,而没有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严肃物价纪律,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程序,严肃法纪,请求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压价收购鳗鱼苗所作的《复议决定》。

  此致

  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送

  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5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6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承德市行政中心办公楼 法人代表:赵凤楼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0号,法定代表人: 朱凤惠 职务:局长。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钟鼓楼房产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 张凤栋 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级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承德中级法院(20xx)承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请求高院确认被上诉人《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执行申请的批复》(承政法办【20xx】57号)违法。

  3、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国家赔偿金200元

  4、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第6号证据,以《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规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承德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特有的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裁决等行政职权。该《通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违反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5条第2款,以及20xx年10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国办发[20xx]46号通知之第五条的禁令。

  从法律渊源上讲,第6号证据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抵触,在法院审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由于第6号证据严重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为本案法庭审理依据,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审判证据予以采信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号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被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本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20xx】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关于明确承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管理部门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冲突: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里面认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产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而被告第6号证据则规定拆迁办这个事业单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上诉人提供的1号证据和被告第6号证据中只能有一个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本上诉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第6号证据已经被本上诉人补充提供的1号证据所否定。

  三、被告6号证据同时也是被告第1号证据、第2号证据、以及第3号证据的基础,因此被告6号证据的违法无效性,是本案核心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将6号证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属于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恳请省高院依法纠正。

  四、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号证据中的资金提存证明、租房合同、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无效以及伪造不实等情形,上诉人在一审法庭陈述中有确凿详实论述,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对此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第6号证据以及被告其他证据的采信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强烈不服,特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

  20xx年x月5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7

  上诉人:谭(原名:谭),男,汉族,x年9月13日生,x市xx县人,住:x市xx县x镇x村。电话:.

  被上诉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

  负责人:郑 所长

  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

  上诉请求:

  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兴庆区人民法院x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兴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中的全部判决内容 ;

  2、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①撤销被上诉人车管所违法注销原告依法取得的汽车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②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被上诉人车管所违法注销上诉人驾驶证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0640元;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为上诉人两次使用谭姓名办理驾照,“其过错责任在原告”的判决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原告在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明知其母亲将其姓名错误登记为其哥哥谭姓名时,未及时更改,仍然以错误登记的其兄谭姓名向被告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长期使用。在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时,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车管机关核发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谭’的两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过错责任在原告。”对此观点,上诉人不能苟同。上诉人认为,使用姓名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起这样的名字,也可起那样的名字。可以认同他人为自己起的名字,也可以不认同他人为自己起的名字而申请变更为自己认可的名字。本案上诉人“在明知其母亲将其姓名错误登记为其哥哥谭姓名时,未及时更改”,“长期使用”。并没有错,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对谭这一姓名的认可,愿意和其哥同名,因为上诉人这样使用名字没有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更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是自己行使私权的表现。所以,并不违法,也不违犯社会公德,因为,上诉人虽与自己的哥哥起了相同的名字,但是公安机关为上诉人编制设定的身份证号码是不一致的,这是极易区分界定两个相同姓名民事主体的法定标准。

  “在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时,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车管机关核发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谭”的两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过错责任在原告”.这也不能认为上诉人错了。只能说明上诉人认同了继续延用谭姓名这一客观事实。

  二、一审混淆了事实,导致论理错误。

  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的第二个论点是,上诉人申请变更驾照姓名时出据的身份证明与公安厅记载的名称不一致,被上诉人撤销驾照的行为是合法的。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区公安厅警务平台“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记载的上诉人的曾用名叫“”是一个法律事实,上诉人在变更驾照姓名时向被上诉人出据的身份证明证实上诉人曾用名叫“谭”又是一个法律事实。两个法律事实是不同的法律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两个事实,“”“谭”这两个姓名上诉人都使用过,都是上诉人的曾用名。一审将两个事实认定为一个事实,就是认为上诉人的曾用名是“”而不是 “谭”,xx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谭为曾用名的证明是假的,所以,被上诉人撤销上诉人的驾照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一审仅仅因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诉人的曾用名是谭证明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记载的曾用名为“”的名字不一致,就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驾照的注销行为是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审查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先看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合不合法,然后,要审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即注销行为有没有法定的注销情形,如果有了注销的法定情形且注销行为程序合法,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才算是合法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驾照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违法(没有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体上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是合法的呢?仅仅因为两个曾用名证明材料不是同一个曾用名,由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的驾照,就认为注销行为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三、一审认为:上诉人申请变更驾照的姓名是合法的,“也应当首先注销向原告核发的姓名为谭机动车驾驶证”是不对的。

  如果说上诉人变更姓名的请求是合法的,就不应当注销,而应当变更姓名就行了,根本不需要注销驾照,要说注销的话,只能注销驾照上的名字。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驾照的注销行为合法而维持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特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

  x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8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蓉,女,生于1x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x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x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20xx)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xx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x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五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9

  上诉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xx市路号,

  法人代表:颜。电话:。

  代理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上诉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xx市xx区xx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局长;电话:。

  第三人:陈,男,汉族,x年10月16日生,住xx市xx镇xx村三组。上诉人不服xx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白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xx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白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判决陈不属于工伤。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行政复议不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一审裁判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告知我方,说上述二个规定相互冲突,以前者上位法为准,表明行政复议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后者规章属于下位法因而无效。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关于申请行政复议只是一种当事人选择性的规范,根本不是必经程序,承办法官如何能读出是前置程序呢?看一看我国法律关于前置程序条款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不难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不是前置程序的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即工伤认定是可复议也可诉讼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担心人们对《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错误理解。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明确规定:“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纪要“(四)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还规定:“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终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定”。根据最高院座谈会纪要,《工伤认定办法》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解释规定应当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不是参照适用的问题,而是应当适用的问题!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很明显,如果是前置程序,上述规定应当修正为:“1、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行政复议的决定”。否则,对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类似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里比比皆是,我们却始终未能找到行政复议是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

  二、不仅法律、规章规定工伤认定是可复议也可诉讼的行为,而且被上诉人同样在其后的工伤认定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被上诉人x年3月13日做出的宁劳社工终字()第0003号《工伤认定终止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我们询问本案承办法官,回答若诉至法院,我们一样驳回。这确实是中国老百姓的大不幸!你老百姓就是完全按照《工伤认定办法》或者劳动部门的规定去做,所有的不利后果仍然必须你来承担。这还有天理吗?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和理解法律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x年7月9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男,1x年x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xx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女,1x年x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xx县,公民身份号码,系上诉人吴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女,1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xx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x年x月13日生,汉族,公务员,住xx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x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xx县凤城镇金凤大街2x号。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胡,男,1x年x月1x日生,汉族,银行职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住xx县。

  原审第三人张,女,1x年x月1x日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证号码,住xx县。

  原审第三人杨,男,1x年x月x日生,汉族,银行职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龙岩市。

  上诉请求:

  撤销xx县人民法院(x3)永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起诉人主张受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即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力和利益;不符法律规定的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本案二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权益是讼争的“二个杂物间(各约3平方米)的‘空间’使用权”【见本案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即第x页倒数第4行以及二被上诉人与杨所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第一条第(二)项】。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关于不动产“空间”使用权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动产的“空间”使用权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它是被上诉人自行创设的权利。显然,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杂物间的“空间”使用权不是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再说,被上诉人购买的是子虚乌有的“空间”使用权,与原审被告所登记的杂物间的所有权不具有关联性;因而被上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被上诉人亦不具有诉权,同样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

  被上诉人于x1年11月14日对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x1年12月1x日撤回起诉;x3年1月2x日,被上诉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即被上诉人提起的这二个行政诉讼存在以下二个共同之处:一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同的;二是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是相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x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三、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1、x1年10月份,上诉人以依法持有的“永房权证x1字第0021x号《房屋所有权证》” 中已经登记“1层x房屋”为上诉人所有为由,以俩被上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俩被上诉人排除妨害、归还涉案的“1层x房屋”【见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第4页第x-x行】。二被上诉人当时以被告的身份进行了应诉答辩。这一事实说明:俩被上诉人早在x1年10月就知道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x1年11月,二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见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第4页第五点或者本案一审判决书第x页倒数第x行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要求法院撤销被告xx县住建局(即本案一审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被告xx县住建局向上诉人颁发“永房权证x1字第0021x号《房屋所有权证》”中1层x房屋的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事实说明二被上诉人在x1年11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时,进一步明确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且明确知道了不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

  上述二个事实证据可以充分证明: x3年1月30日,俩被上诉人再次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明显超过了《行政诉讼法》第3x条所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所以,二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俩被上诉人的起诉。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特别是判决理由所陈述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要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要么就没有法律依据。以下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进行逐一反驳:

  1、认定“永房权证x1字第0021x号《房屋所有权证》”(下称第0021x号房权证)所登记的“1层x房屋”层高仅2.0x米(见一审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3行),没有证据。因此而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错误的

  “1层x房屋”在第0021x号房权证中登记的面积为x.3x平方米,是店面(在房屋权属证书的平面图中标示为1层3)后边的阁楼、卫生间和二个杂物间的建筑面积之和(阁楼在卫生间和杂物间的上方,阁楼下方有一个卫生间和二个杂物间,面积各占三平方左右;1层x房屋的结构如图所示 ),不是单独指杂物间。“1层x房屋”是整个店面分割开来的功能性的房屋,是店面的有机组成部分;“1层x房屋”的层高包括杂物间、卫生间和阁楼的层高,它的层高与店面的层高是完全相同的。显然“1层x房屋”的层高远远超出可以登记的法定最低层高2.20米(被上诉人认为杂物间层高为2.0x米);因此,一审被告对“1层x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不违反“房屋层高小于2.20米不得进行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因此,无论杂物间的层高是否达到法定最低层高2.20米,均不影响一审被告对“1层x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何况,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杂物间的层高为2.0x米,一审判决认定杂物间的层高为2.0x米也是听信了被上诉人的信口雌黄。

  2、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一审被告于x2年4月为第三人胡xx办理初次房层产权登记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告”程序只“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所以一审判决以一审被告在给胡xx办证时未进行公告“属于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不属于讼争房屋的工程质量纠纷,第三人胡xx办理初次房屋产权登记时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影响本案中任何当事人所主张的各项权利;因此,这一瑕疵不足以构成程序违法。

  3、一审判决认定“1层x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不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杨、赖、胡三方共同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的第一点明确写道:“一、房产分配:甲方拥有第五层和第七层建筑物全部产权;乙方拥有第二层、第四层及第二间店面建筑物全部产权;丙方拥有第三层、第六层、第一间店面和第三间店面建筑物全部产权;顶层荫台和底层楼梯部分建筑物产权属于三房共同拥有”,这一条是合作建房三方对合作所建房屋全部产权的分配处置,该条十分明确:①胡享有涉案第三间店面建筑物的全部产权;②整坐房屋底层建筑仅由二部分构成:店面(三间)和底层楼梯。由此可以明确:阁楼、卫生间、杂物间等功能性房屋是底层店面建成后分割而成的,属于店面房屋产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据此,第三人胡在x2年4月办理涉案房屋的初次产权登记时,一审被告将“1层x房屋”的产权(由阁楼、卫生间、杂物间共同组成)予以确认登记,具有明确的权属来源依据。而俩被上诉人购买的仅仅是讼争杂物间的“空间使用权”,其《房屋购销合同》第一点第(二)项还明确写明“杂物间壹间约3平方米的空间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售给乙方(即本案被上诉人)”。既然被上诉人购买的是出卖人自行创设的“空间使用权”,那么俩被上诉人就根本没有任何资格和理由来主张“1层x房屋”杂物间的所有权(当然包含占有、使用权)。

  4、一审判决认定俩被上诉人是“一层x房屋”的使用权人,明显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3)永民初字xx2号、(x3)永民初字xx3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认定二被上诉人是“1层x房屋使用权人”明显错误。因为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仅仅是确认被上诉人与杨于x1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有效,而不是确认讼争的“1层x房屋”中杂物间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等于买受人就当然享有法律所认可的房屋产权(如一房数卖),这应当是法官大人应有的法律常识,无需多说。

  x、一审法院以“1层x房屋”的初始登记错误为由,直接判决撤销上诉人持有的第0021x号《房屋所有权证》中1层x房屋的产权证,明显错误

  一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涉案“1层x房屋”在x2年4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又经过多次买卖过户登记,并同时认定:“x1年2月,第三人吴、王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向胡购买永房权证凤字第1x3x2号登记有1层3、1层x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吴、王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x1字第0021x号” 【见本案一审判决书第x页第10-14行所认定的事实】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讼争的“1层x房屋”中二个杂物间的产权是经过有权机关登记的,而经过登记的物权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说明上诉人购买“1层x房屋”(含其中的二个杂物间)的权属来源合法。在一审被告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上诉人办理“1层3和1层x”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此避而不谈,反而以“1层x房屋”初次登记错误为由,撤销针对上诉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五、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阻却撤销登记

  不动产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登记的作用在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安全。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x1年2月,第三人吴、王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以2x万元的价格)向胡购买永房权证凤字第1x3x2号登记有1层3、1层x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吴、王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x1字第0021x号”【见本案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第x页第10-14行】。也就是说,第三人胡xx1层3、1层x的房屋在出卖给上诉人之前就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上诉人(买受人)通过中介机构介绍与出卖人胡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支付了房价款2x万元;上诉人(买受人)购买1层3、1层x的房屋后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据此,根据《物权法》第10x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1层x房层的初次产权登记有错,上诉人亦完全具备善意取得1层x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撤销登记行为”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既没有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完全错误。请二审各位法官大人实事求是,充分尊重证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1

  上诉人 ,男(女), 年 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址xx市xx区xx街xx村 号,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上诉人xx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孙,职务:厅长。地址:xx市xx区公正路x号,联系电话:, 邮编:。

  行政诉讼案由:土地征收批文行政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初字第 号违法;

  二、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初字第 号裁定;

  三、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征收土地批文行政纠纷一案于x年3月12日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该院于x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行政裁定,原告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

  xx市xx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于x年3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裁定书期间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上诉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此举严重违反案件审理法定程序。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行政裁定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函的行政行为属于征收土地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上诉人认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观点,加上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对此无从考证。

  根据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证据质证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而案件事实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遗憾,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未经开庭审理情况下即对本案事实作出上述认定,其审判行为直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证据未经法庭开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认为,即或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 征收土地批文

  是“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复议机关针对其征收土地批文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不是最终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本案的征收土地批文不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而是被告自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收土地批文。因此,复议机关针对被告征收土地批文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四、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告作出的“鄂土资函[]3258号、2088号”征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而直接地影响,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无论是于法于理均应当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xx市xx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与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原告不服,现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予公平、公正审理与裁定!

  此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04月 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初字第 号复印件一份;

  3、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2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镇头xx村。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上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这一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上诉人。据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来作出“上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征地律师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实际上被上诉人也从未找过上诉人进行直接送达),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且,就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回证》来看,送达人为两人(其中名叫马然者不具备送达人员的主体资格),而并无任何有关基层组织(xx镇洼子村村委会)的代表见证,也无拍照和录像。在这种既无认证又无照片(录像)等旁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据此,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行政诉讼律师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3

  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4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年2月1x日,汉族,驾驶员,住x市xx区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xx区人民政府就xx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x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x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xx区人民政府就xx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xx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xx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x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2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x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xx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精神”。“xx区人民政府()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5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年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xx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3、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金额是x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年,出让时间是 x月x日起,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价格x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x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x个经营权指标换取x个经营期限为xx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x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5、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6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x年x月x日

  案例: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7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女,汉族,x年10月15日出生,地址XX省XX市XX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先进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地址xx市x区xx街道桥工业区x栋。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深福法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深福法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宝)[]第571674001号工伤认定书。

  3.依法认定上诉人配偶刘死亡属工伤。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机械地、片面地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仅看法条字面的意义,没有领会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认定刘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全国总工会或劳动部有关文件早就对类似刘情形做出了“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特殊规定。关于死者刘个案具有如下特殊情形:

  一、刘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死者刘是在 x年8月4日12点40分左右,于工作时间(打完上班卡后)在工作地点(第三人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脑内出血)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于x年8月7日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刘是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的,其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时内.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死者刘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x年8月4日12:40—x年8月7日17:50,但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记录了刘于x年8月5日23:40分“患者自主呼吸突然停止,立即予呼吸机控制呼吸模式”等,表明刘自主呼吸停止在35小时内。

  三、刘死亡前几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突击任务的具体情节.

  死者刘在第三人公司工作长达八年之久,长期从事繁重的脑力劳动。在其发病前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在为该公司的项目加班加点,突击任务。根据刘生前的工资福利单记载,其5、6、7三个月连续加班加点的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积劳成疾是导致刘死亡的直接原因。(详见工资福利单)

  针对类似刘因加班加点突发疾病而死亡的情形,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早有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疾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此文件至今仍然有效,按照这个文件精神,刘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1996年7月11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针对山西郭云梅在车间发病两月前因加班加点影响高血压病的复发,经抢救造成全残,做出了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复函。此复函认定郭云梅为工伤正是基于郭云梅发病前两月有加班加点的特殊情况,与刘发病死亡前加班加点的情形如出一辙,依此复函的文件精神,刘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详见劳动部复函)

  可以说有关文件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冲突、并不矛盾,二者分别从特殊性和一般性的角度予以规定,是相互统一的。

  x年12月29日,国内新闻版A9登载了“相关案例”内容摘录如下:

  “x年4月,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也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但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详见附件)劳社局认定肖为工伤正是考虑了肖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超过了48小时后死亡的特殊情况,与刘利用呼吸机延续其生命的情形相同。故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刘也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全国总工会760号文件或劳动部复函的精神(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还是出于人性化考虑(利用呼吸机延长生命超48小时),刘死亡都应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在此,作为上诉人、作为双胞幼子的母亲——我,谨向二审法官致以最诚挚的感谢和深深的鞠躬!敬请出于人性化考虑,作出公正判决!让双胞幼子在共和国和谐的蓝天下、在痛失父爱的不幸中获得一缕阳光,一线希望!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月30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8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市河南街,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市人民大街20xx号。法定代表人:于,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裁定由贵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享有的基本诉权。

  首先,被上诉人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开始至今,并未将梅政房征()3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上诉人作为涉案地块的被征收人从未在征收范围内看到过上述征收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本案上诉人作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经在听说附近要进行拆迁时,主动找到拆迁部门询问拆迁事宜,但是被上诉人的任何征收部门未曾以任何方式将征收决定进行公示,也没有依法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其次,上诉人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x年7月28日,从x市房管局处获取到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上诉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立案庭也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情况的不了解,也是对上诉人基本诉权的剥夺。

  再次,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将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的充分证据。从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无任何一份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法进行了公示,也无法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宣传、解释等工作。毫无疑问,征收决定依法应当公告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尽管被上诉人声称其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当日对征收决定进行了书面公告,也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在征收决定上写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诉人从x年3月26日真正获知该份征收决定及其内容。

  二、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首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一审法院超越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本案后,又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行为,因其管辖行为的本身违法而作出裁定行为无效。

  其次,一审法院行政庭违法受理本案违背了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8显示,一审法院行政庭庭长李直接参与了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论证,并且完全支持和赞同该项目征收及补偿事项。另从梅河经贸报(梅河生活网)可知,x年5月7日,被上诉人市长于到城区调研棚户区改造和龙须沟治理工作,副市长白、市法院院长李及相关部门领导陪同调研,并查看了松江路AB楼棚户区(涉案项目)。一审法院院长李作为一审法院的司法机关一把手领导,直接对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预作用。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回避本案审理而未回避,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法律赋予上诉人的诉权,在未对被上诉人是否公告征收决定进行严格审查情况下,驳回上诉人起诉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上诉人基本诉权的剥夺。一审法院限制诉讼渠道,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问题,提供了正当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进而保障上诉人的基本诉权。同时,上诉人作为被征收人也曾经到政府部门当面要征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诉人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也未予出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以上诉人这一行政相对人知晓为前提,在此前提下,才有诉权保障的可能。x年7月28日,上诉人通过当地村民从x市房管局领取到该份征收决定,才真正获知涉案地块以“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名义进行房屋征收,也才从该份政府信息的内容获知自己享有起诉的权利。作为对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及权利等并不清楚的当地百姓,一审法院不应就此剥夺上诉人基本诉权。也并不能在房屋征收部门未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强加上诉人清楚知道对房屋征收提起诉讼的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裁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违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属程序严重违法。故,上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上诉,请求贵院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基本诉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篇19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x××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x××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 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 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 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 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 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 “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 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 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 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 ,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 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 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 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建筑。”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 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 楼图纸,做了必要的调查,进行了核实,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特别是划线、打桩、 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做了,《许可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 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 行建筑,这怎么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

  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 《×××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2x 条和第xx条的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吧,上诉人是1x××年×月 ××日找被上诉人的史××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房证”。结果等到1x× ×年×月×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 ,被上诉人引用法规条文不当,另外还有其他错误,自动撤销了《处罚决定书》。按被上诉 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x条,已超过时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 个月的1x××年×月××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 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 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x××年×月××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 议通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 规是“(××)国函字121号文和冀政(1x××)1x1号文及《×××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 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么做的!连被上诉人处 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xx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综上所 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上诉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 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x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 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1x××年×月×日

  上诉状副本1份。

推荐访问:上诉状 范本 行政 行政上诉状范本19篇 行政上诉状范文 行政上诉状原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