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后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问:对加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后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为了保证机关工作的照常进行、不受影响,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的公务员需要进行公务交接,这是机关管理的要求。

公务交接主要包括转交自己主管或者经办的各项工作、交代各项工作的完成程度、移交自己保管或者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等。没有进行公务交接或者公务交接尚未完成的,不得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被辞退后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应当根据公务员处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公务员被辞退后的待遇有2种情况:(1)领取辞退费。发放标准一般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资。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按照3个月发放;满2年的,按照4个月发放;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对出现领取期限已满、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死亡等情形的,辞退费停发。(2)享受失业保险。对于已经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的地区,被辞退的公务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辞退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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